為有效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 總則
1.1 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底線思維、極限思維,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全面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壓實各方責任,依法有力有序有效應對食品安全事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
1.3 事故處置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1.4適用范圍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本預案適用于我國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證據證明可能為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對工作。
1.5 事故分級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發展趨勢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級。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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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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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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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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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波及2個及以上省份,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區域性人群嚴重健康風險。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
(3)其他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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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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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波及同一省份2個及以上地市,導致或可能導致區域性人群嚴重健康風險。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者死亡10-29人。
(3)其他經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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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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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波及同一地市內的2個及以上縣區,存在或可能存在區域性人群健康風險。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
(3)其他經市(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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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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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人及以上且無人員死亡;或死亡1-2人。
(2)其他經縣(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屬于本級別的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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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層面指揮體制
黨中央、國務院對特別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作出決策部署,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指導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指定相關負責同志組織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成員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由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教育部、公安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負責同志擔任,并視情增加相關部門和單位。必要時,可派出工作組或者設立前方指揮部指導有關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相關部門開展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善后處置等工作,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開展調查評估。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應對工作。
2.2 地方層面指揮體制
重大、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所在地省、市、縣級黨委和政府組織成立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協調、指揮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可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食品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結合實際成立臨時黨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明確專門工作力量,細化應急預案,組織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村(社區)應當增強組織動員能力,依法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在相關部門指導下做好本區域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相關工作。
涉及跨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地方黨委和政府應充分發揮區域協調聯動機制作用,建立信息共享、應急聯動機制,鼓勵成立聯合指揮機構,共同做好區域性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應對工作。
2.3 專家組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家庫,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現場處置、醫學救援、檢驗檢測、調查評估、輿論引導、善后處置等方面決策提供技術支持、法律服務和專家建議。市級和縣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可視情向向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派駐專家協助應急處置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是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撐單位,在有關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檢驗檢測、認證評估、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風險防控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加強食品安全全鏈條風險防控,完善食品生產經營、貯存、運輸、寄遞配送、餐飲及進出口等環節風險防控措施。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向社會公布風險評估結果。各部門有效協同,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隱患排查和專項治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分析食品安全風險態勢;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劃并組織實施。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日常監管等工作,加大風險隱患排查力度,實施風險分級管控。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定期對食品安全事故情況進行分析,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3.2 監測與預警
3.2.1 監測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并實施。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落實風險監測工作任務,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及時收集、匯總、分析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重點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基線水平、標準制定修訂和風險評估專項實施風險監測。農業農村、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開展不同環節風險監測。各部門及時通報會商風險監測結果,研究對策措施,反饋管控效果。
3.2.2 預警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根據需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3.3 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 先期處置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第一時間組織將患者送醫救治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原料,以及生產工具、設備設施、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場所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規定報告信息。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要求上報和通報事故信息,同時組織本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先期應急處置,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
(1)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健康傷害的人員,做好安撫工作。
(2)保護現場,維護治安,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原料,以及生產工具、設備設施、食品相關產品,并立即進行檢驗;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進行必要的采樣后,責令進行清洗消毒;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產經營。
(3)根據各自職責開展事故初步調查及樣品檢驗。
3.3.2 信息報告
3.3.2.1 報告主體和時限
(1)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單位、畜禽屠宰企業、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或者倉儲物流服務提供者、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服務或食品相關產品可能污染食品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2)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應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4)衛生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5)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網絡直播平臺和相關服務機構、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和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組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6)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教育、公安、海關等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舉報經確認為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中涉及到食用農產品、進口食品的,應當立即向同級農業農村、海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各相關部門要根據事故發展變化及時通報處置進展、已采取舉措及后續工作安排,確保事故處置相關信息傳遞及時、內容完整、協同高效。
(7)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報告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直至市場監管總局,重大緊急情況可先行電話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其中,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在掌握事故信息及時電話或書面如實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的第一責任人。
3.3.2.2報告內容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包括初報、續報和終報。初報可采取先口頭后書面的方式,內容一般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發病和死亡人數、信息來源、可能與事故相關的食品、先期處置情況等。初報信息來不及核實的,可注明有關信息正在核實。
續報應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調查處置進展,以及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情況,及時對初步報告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終報應包括事故發生經過、調查處理過程、檢驗檢測結果、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事故鑒定結論、事故現場衛生處理、危害源追溯處置、事故責任調查、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等。終報應在事故處置結束后規定時間內完成。
3.3.3 事故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研判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由市場監管部門統一組織協調開展。評估內容包括:
(1)事故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3.3.4 響應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應根據分級標準對事故級別進行初判,在應對過程中結合形勢變化對初判級別進行及時調整,在處置結束后對事故級別進行最終判定,一般以發展過程中最高級別定位事故最終級別。
市場監管部門事故評估后,提出應急響應級別建議,由相應級別政府根據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應急響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成立應急指揮機構,組織開展醫學救援、事故處理等應急處置工作,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
(1)國家層面應急響應級別: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國家層面根據情況啟動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一級應急響應由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啟動建議,報黨中央、國務院決定。二級應急響應由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啟動建議,報國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同志決定。三級應急響應由市場監管總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四級應急響應由市場監管總局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必要時,黨中央、國務院直接決定啟動應急響應。
啟動食品安全事故國家層面應急響應后,應急指揮機構根據需要下設綜合協調組、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流行病學調查組、檢驗評估組、社會穩定組、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組、專家組等若干專項工作組。
綜合協調組由市場監管總局牽頭,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各專項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接收的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并及時通報其他工作組,研究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事故調查組由市場監管總局牽頭,主要職責: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認定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單位和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監督、指導地方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根據實際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設置在事故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
危害控制組由市場監管總局牽頭,主要職責: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追溯、控制不安全產品,開展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等工作,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醫療救治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主要職責:制定救治方案,指導、協助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學干預。
流行病學調查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驗和食品衛生學調查,提出流行病學調查結論。
檢驗評估組由市場監管總局牽頭,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相關應急檢驗檢測工作,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發展趨勢,分析評估事故影響,為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支持。
社會穩定組由公安部牽頭,主要職責:指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查處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組由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市場監管總局牽頭,主要職責: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做好信息發布和網上調控管控工作。
專家組由市場監管總局牽頭,主要職責: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制訂、危害評估、調查處理、應急響應等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咨詢建議。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可參照國家層面應急響應級別,結合本地區實際設置相應應急響應級別。
3.3.5 指揮協調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由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協調應對,經報請國務院食安委同意后,向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約談通知書》;初判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初判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由地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初判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
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聯合應對或者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指揮應對工作;超出本行政區域應對能力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響應支援或指揮協調應對工作。必要時,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或者應對省份請求或者市場監管總局建議,由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應對工作。
未達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級別標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參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可不啟動預案。
3.3.6 處置措施
3.3.6.1 醫學救援
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健康損害的人員,提出保護公眾身體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相關人員的心理援助。
3.3.6.2 事故處理
(1)現場處置。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設備,待致病因子明確后或不再需要對場所、工具、設備的采樣后,責令生產經營主體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消除污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
(2)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有關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同級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應當保全現場,保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進入現場采集樣本,并提供相關信息和其他必要協助。完成流行病調查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同時向同級市場監管、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3)檢驗檢測。市場監管部門組織技術機構對現場控制的食品及相關樣品開展檢驗檢測;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介入毒理學分析和檢驗鑒定工作;綜合流行病學調查、食品安全檢測及毒理性檢測結果,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依法召回、停止經營或無害化處理;對檢驗合格且確定與食品安全事故無關的,應依法予以解封。檢驗中發現可疑添加物質,根據現有檢驗方法(含臨時檢驗方法、補充檢驗方法)無法檢驗的,可以組織制定研究性檢驗方法,并根據專家認定(鑒定)意見認定其危害程度。相關檢測結果及時通報流行病學調查組,作為流行病學調查結論的數據支撐。
(4)分析研判。事故發生地黨委和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技術機構和專家組應對流行病學調查和檢驗檢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研判事故發展趨勢和可能的后果,以及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施,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按規定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3.3.7 事故原因調查
調查初期尚無法確認為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參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或本預案開展調查處置。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依規的原則,綜合分析現場處置、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檢測、日常監管等信息,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屬于水污染、環境污染、傳染病疫情,轉請有管轄權限的部門依法處置。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及時介入。
3.3.8 級別調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3.3.8.1 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導致事故等級提升時,應相應提升響應級別。
對于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于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重點單位,或重大會議、活動期間的食品安全事故,可適當提升響應級別。響應級別提升后,視情由上一級政府負責應急響應,提級響應的,不代表事故核定級別相應提高。
對于小概率、高風險、超常規的極端事件要果斷提級響應,確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3.3.8.2 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并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且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3.8.3 級別調整程序
應急指揮機構或現場指揮部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3.3.9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3.3.9.1 信息發布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事故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已采取的應對措施等,并根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布信息的內容應當圍繞輿論關注的焦點、熱點和關鍵問題,實事求是、言之有據。
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中央宣傳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統一組織發布信息。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社會影響的,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信息。一般情況下,應當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之內舉行首場新聞發布會。
3.3.9.2 輿論引導
地方人民政府加強輿論引導,按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布信息,及時澄清虛假不實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后,未經批準,參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編造、傳播食品安全事故虛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3.10 應急結束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市場監管部門宣布應急結束,設立應急指揮機構的應當及時撤銷。
(1)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2)事故現場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響應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3.4 后期處置
3.4.1 善后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食品生產經營者已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3.4.2 調查與評估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場監管總局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對于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國務院派出調查組或黨中央、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牽頭組織,會同事故發生地查明事故的起因、經過、性質、影響、損失、責任等問題,總結經驗教訓,復盤評估應對工作,提出改進的措施建議,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報告,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相關結論作為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依據。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總結評估。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資源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公安、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加強應急處置專業力量建設,提高快速響應和應對處置能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隊伍應積極參加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2 物資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的儲備調用工作;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應急演練等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體系,鼓勵企業積極投保。
4.3 醫療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4.4 科技支撐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機制,提升信息報送的時效性。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完善風險評估基礎數據庫,健全食源性疾病監測體系,強化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學調查能力建設和技術培訓。國務院有關部門推進國家級、省級食品安全專業技術機構能力建設,健全以國家級檢驗機構為龍頭,省級檢驗機構為骨干,市縣兩級檢驗機構為基礎的食品和農產品(含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4.5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物資毀損、滅失的,應該給予補償。
5 預案管理
5.1 預案編制
本預案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項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及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和承包經營企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提供餐飲服務的鐵路、水路、民航運營單位等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5.2 預案演練
預案編制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適時開展高級別、跨部門、跨地區綜合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應當重點演練應急指揮、信息報送、現場指揮、協調聯動、輿論引導、調查評估和綜合保障等工作。國家級、省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5.3 預案評估與修訂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報請國務院修訂本預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和演練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內容作出調整,不斷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5.4 宣傳與培訓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并通過多種方式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提高食品安全應急處置能力,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升公眾食品安全素養。
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集中用餐單位和承包經營企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培訓,提升風險防控水平。
5.5 責任與獎懲
將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納入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追究責任;對未按規定編制修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5.6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5.7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